安全环保十大禁令
1.禁止使用未经有资质单位定期检验或已经过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。
2.禁止未经取证从事特种作业或操作特种设备。
3.禁止未经审批或未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。
4.禁止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运输、使用、储存危险化学品。
5.禁止私自处理和随意倾倒危险废物。
6.禁止擅自闲置、拆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。
7.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。
8.禁止损坏、挪用、拆除消防设施、器材。
9.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违规使用明火。
10.禁止职业禁忌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。
来源:质量安全部、党委宣传部/企业文化部